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读懂结算单上的大病保险

时间:25-07-16  来源:文登区医疗保障局  【】【】【

1、什么是大病保险?

答:“大病保险”是对符合政策范围内的高额医疗费用进行“二次报销”。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,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,超过起付线(不含)的部分纳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。

大病保险不用单独申请!参保人在就医看病,特别是住院过程中,个人花费超过了一定额度,大病保险自动启动,实行“一站式”即时结算。

需要注意的是,大病保险报销必须是医保报销范围内的自付费用才能报,本身没有纳入医保报销范围的,大病保险也是不报的。

2、大病保险的报销标准

答:大病医疗保障实行“分段计算、累加支付”。

职工: 参保职工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(含门诊慢性病)医疗费用,经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,个人负担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(起付标准1.8万元),由职工大病保险基金再给予补偿,实行分段报销政策。

居民:参保居民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(含特定门诊慢病)医疗费用,经基本医保报销后,个人负担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,由居民大病保险基金再给予补偿,实行分段报销政策。起付标准为1.8万元。

3、如何看有没有二次报销?怎样计算?

答:我们以威海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统筹费用结算单为例,统筹范围内个人花费超过大病保险起付额(1.8万元),在大病保险补助额一栏就能看到报销金额(红色标注部分)。

此人基本医保报销后个人自付22030.65元(蓝框部分),大病保险起付额为1.8万元,那么纳入大病保险的金额为22030.65元-18000元=4030.65元,此人参加的居民医保,按60%的报销比例进行再报销,报销金额为4030.65*0.6=2418.39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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